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

作者: 时间:2011-10-03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建设、咨询服务,深化体制改革,发挥技术创新领域的“思想库”、“信息库”和“人才库”的作用,依据《重庆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重庆交通大学口岸物流与航运发展中心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心学术委员会)是中心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负责审议中心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参与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并提出资助建议;参与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协调举办重大学术活动。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设顾问2名,主席委员1人,副主席委员1人。中心学术委员会由7至11人组成,且为单数。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中心主任提名,中心超过2/3的专职研究人员选举同意确定。

第四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经全体学术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由超过三分之二的学术委员会委员选举同意确定,并由重庆交通大学校长聘任。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由主任提名,由超过三分之二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同意确定。

第五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每年定期举行至少一次全体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宜。

第六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对重大事项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每位委员一票,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委托方式,以便不在当地的委员参加表决。

第七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会议,讨论和决定中心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职责

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第八条 咨询和审议中心的科学研究方向、建设目标和发展规划;

第九条 咨询和审议中心的基金、重大课题或专项研究项目,提出资助额建议,监督经费的使用;

第十条 评估中心研究人员和重点科研项目的学术水平,并提出具体意见或奖励建议;

第十一条 对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提出国内外合作和学术交流咨询的建议,推动和促进中心的科技交流和合作;

第十三条 定期听取中心主任的工作汇报,对中心的工作提出建议性意见。

第四章 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十四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有正高级职称(教授或研究员)、有扎实的科学研究基础、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学术造诣、在学术界有较高的声望和影响力、有丰富的学术背景以及教学和科研经验。

第十五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从全国范围聘请,其中重庆交通大学所占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三分之一(包括正副主任)。适当情况下可以聘请国外学术造诣深、知名度高的专家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为了保证中心学术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换届时需变更和保留的委员均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增补,由主任提名,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同意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交办的有关事宜,由中心负责落实;

第十八条 对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全体委员表决或无记名投票,并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委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重庆交通大学口岸物流与航运发展研究中心。

重庆交通大学

重庆口岸物流与航运发展研究中心

2011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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