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通大学科技项目管理条例

作者: 时间:2012-06-01 点击数:

为充分调动我校教职员工从事科研的积极性,切实加强科技项目管理,保证项目研究工作的正常开展,顺利完成项目的研究任务,达到研究目标,增强创新能力,提高成果水平,促进成果转化和应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一条 项目分类

(一)国家及省部级项目

1.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面上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地区基金项目、重大重点项目、杰出青年基金、国际合作项目等);

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3.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攻关项目、“863”计划、“973”计划等);

4.教育部各类科技项目;

5.交通部各类项目(人才计划项目、应用基础研究项目、软科学项目、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等);

6.国务院其它部委项目;

7.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重大重点项目、面上攻关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8.省(市、自治区)政府、科委(科技厅)、发改委、教委(教育厅)、社科联所列科技计划项目。

(二)横向项目

除上述所列国家及省部级项目外的其它项目列为横向项目。其中,直接针对桥梁、隧道、边坡、港航结构等具体工程的横向科技项目列为风险性工程科技项目。

(三)校内项目

校内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各类人才科研启动及资助项目。

凡是需要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环境评价等资质的项目,一律不纳入科研项目的范畴;国家级、省部级项目的认定以项目任务(合同)书(或项目申报书)上署名重庆交通大学为项目承担单位或参与单位为准。

第二条 项目申请人应具有承担和完成本项目的政治素质、研究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协调能力、身体条件及其他相关条件,一般应为副高职称以上的我校教师或科技人员。对只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应有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推荐或作为项目主研人员之一(校内项目除外)。学校鼓励我校教师或科技人员带领学校学生参与项目的研究工作,对有学生参与项目的项目申请人将给予一定优惠政策,相关优惠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一般项目申报材料需经所在单位审查并持《项目申报审批表》报科技处〔相关单位要注意避免同类项目向同一项目组织单位(甲方)多头申报〕,然后由科技处会审后统一报出。未经学校审查盖章的项目一律不列入学校科技计划。风险性工程科技项目应按专业归口到相关学院审查、立项和管理。

第四条 相关学院应对项目计划任务书和合同书等技术文件进行审查,对风险性工程科技项目应组织专家进行专门论证,并签署明确的审查意见报科技处。在合同签订时,项目负责人应同时签订《项目风险责任书》。

第五条 对合同中不妥的条款,科技处有权要求项目负责人对该条款进行修改。

第六条 立项程序

(一)国家及省部级项目

申请者(课题组)按有关要求填写立项申请书——相关学院对立项申请书初审——科技处作形式审查——科技处会同有关部门或组织专家进行内部审查,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项目质量择优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项目——申请者按立项批复意见及相关要求填报合同文本(必要时请科技管理部门参与)。

(二)横向项目

项目申请人在与委托方进行项目洽谈之后,从校园网科技处网页下载区下载并填写技术合同书和审批表——相关学院主管科研的负责人对项目可行性和项目合同条款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审查),并在横向科研项目审批表上签字盖章——项目负责人将技术合同书和项目审批表送科技处审查——科技处(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或邀请专家)审查——审查合格后,由学校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

(三)风险性工程科技项目

项目申请人与委托方初步洽谈并草拟技术合同书——3名以上校内同行专家对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和风险程度进行论证,形成有与会专家签字的《科技项目专家论证意见》——相关学院对合同条款和项目组完成能力进行全面审查并签署明确意见——申请人将《项目申报审批表》、《科技项目专家论证意见》、《项目负责人承诺书》和合同送交科技处计划科审查——科技处负责人审查(必要时请学校法律顾问会审)——审查合格后,由学校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

申请人在项目立项审查过程中应根据专家组、相关学院、科技处的意见修改完善技术合同书;项目负责人同一时期承担的该类项目不能超过二项(不包括第二负责人);科技处对未通过审查的项目将不予立项。

(四)校内项目

项目申请者填写申请书——相关学院签署推荐意见——校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评审项目——科技处下达项目立项计划——由相关学院统一与科技处签订合同书。

第二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七条 各类科技项目均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执行全过程中的质量进度、安全责任、经费使用、成果登记以及知识产权保护负责。

第八条 科技项目的过程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负责,学院按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进度,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形成相应的资料档案。学院可采取定期召开项目组长汇报会或学术报告或学术讨论会等多种形式检查。学院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具有监督权。

第九条 项目合同签订生效后,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执行,项目执行过程中若出现异常问题应及时向所在学院报告,学院应积极协助项目负责人解决相关问题;若出现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科技处,科技处将会同学院及有关单位和部门共商解决方案。

第十条 国家级项目负责人应按相应格式和时间要求,每年向科技处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省部级项目负责人应于每年的11月30日前向科技处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表》,同时按合同规定向下达任务上级科研主管部门汇报项目执行情况。执行过程中如有新的发现、重大进展可随时报告。其它纳入有关省市厅(委)科技计划的横向项目于每年12月20日前由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年度执行报表》,并经项目所属二级单位审查后,送交科技处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风险性工程科技项目向委托方提交的技术大纲、实施方案等技术文件应经校内同行专家审核,并填写《科技项目校内专家审核表》报所属学院和科技处备案;该类项目执行过程中每季度应向所属学院提交一分《项目执行情况季度简表》,由所属学院审查后存档备案;所属学院具有对该类项目抽查和督促的义务和权利。

第十二条 不得擅自更改或调整项目负责人、研究内容或中止研究。若确因不可预料的原因不能按期完成项目计划内容,项目负责人应提前二个月以书面方式说明情况,提出延期或中止的申请,并附项目下达单位或部门同意延期或中止研究的书面意见,由院系主管领导签署具体意见,报科技管理部门审查备案;重大项目应报主管副校长审定,经项目来源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延期后仍不能完成者即收回剩余项目经费,并给予3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的处理。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如因出国或病休达6个月以上(含6个月)者,应推荐其它具有完成能力的人员为项目临时负责人,经所属学院批准并报科技处备案,确保项目的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 凡列入学校年度科研计划的项目,必须履行合同并按合同进度开展工作,按时鉴定验收或结题。对未认真执行计划或未按合同条款执行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责令其进行整改。若整改不力,科技处将会同相关学院视其情节作出暂缓使用项目经费的处理;如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带来不良影响,学校将根据情况给予责任人以经济处罚或(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主持人在未完成所主持项目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得调离学校,人事部门也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第三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各类科技项目经费必须进入学校的科技账户,按照相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或无计划开支。项目经费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及学校的财务制度,财务处、科技处及所属学院有权对课题经费的使用进行审核与监督。

第十七条 各类科技项目经费按下表实行管理

项目

类别

项目总经费(%)

校科技发展基金(%)

(%)

校科技处(%)

二级单位(%)

项目组

研究费(%)

金(%)

国家及省部级项目

100

3

0

1

1

95

7

总经费大于5万

小额国家及省部级项目

100

0

0

0

0

100

7

经费不大于5万

横向项目

一般项目

100

4

4

3

7

82

7

小额项目

100

4

4

1

5

86

7

总经不足5万

风险项目

100

4

4

2

9

81

10

校基

金项目

100

0

0

0

0

100

0

技术转让

100

15

5

2

自定

剩余部分由第一成果享有者负责分配

附注:1. 项目所属二级单位应在其管理费中拨出专门经费用于风险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审和项目执行过程的检查督促。2. 各类项目的预留保证金待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返还课题组。3. 在二级单位的科技管理费提成比例中预留项目实到经费的1%,待项目完成并无责任事故发生再补拨给二级单位。4. 西科所、应用技术学院承担项目的管理费学校部分按:校科技发展基金2%,科管费1%的比例提留,其余部分由西科所、应用技术学院负责分配。5.上表中管理费不含水电消耗费、设备使用费等各种科研成本。

第十八条 以学校名义立项的所有科研项目经费一律进入学校科技账户,凡未进入学校科技账户的项目,科技处对其不予办理成果鉴定、登记、报奖手续,不予计算科研工作量。

第十九条 与校外单位共同承担的合作项目,应在合同中明确各单位负责的经费并直接拨入各单位的账户。凡进入我校财务的科研经费均按上表规定管理,需由我校转外单位的科研经费只能在项目组的研究费中支付(国家级、省部级项目有合同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项目组由2个以上二级单位人员组成时,二级单位的管理费由项目负责人会同相关二级单位根据课题组人员实际组成,按任务轻重划拨到各二级单位。

第二十一条 为促进学科建设和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的建设,课题组用课题经费购置可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不含房屋和汽车)时,其购置费用免提各种校内管理费。具体办法是先按到校总经费统一全额提取校内管理费,然后再根据购入设备发票和国资处财产登记证明到财务处报销。凡用科研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服从所属实验室的统一管理,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对该设备具有优先免费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科技管理部门控制使用的管理费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主要用于科技业务往来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二级单位提取的管理费由该单位负责人审批使用,主要用于本单位的科研项目管理及相关的业务和学术活动开支,尤其要加强对风险项目的管理和督促指导。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审批权限为:一次使用经费在2.0万元以内由项目负责人审批,2.0~5.0万元由所在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批,5.0万元以上由科技处签字报主管校长审批。其它规定按财务处有关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必须用于课题研究工作,项目负责人在开支与提取科研经费时要做到量入为出,计划使用,留有余地,保证项目顺利完成,严禁赤字开支。项目经费的开支按国家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凡使用学校设备(含相应的水电等能源消耗),课题组应承担相应费用,具体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费应独立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完成后,其节余经费可作再研费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继续使用。项目负责人离开学校或由于其它原因不再(或不能)继续承担项目科研任务时,所余经费则由学校收回。

第四章 科技成果管理

第二十八条 科技项目在完成研究工作后所提交的成果研究报告必须按有关项目主管部门或学校规定的格式和要求(从相关网站或学校科技处网页上下载)编写。同时,由所属学院(或二级单位)组织专家对研究报告审核,项目负责人在填写《重庆交通大学科研报告及相关技术成果文件审批表》后,学院(或二级单位)负责人在审批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再报科技处作形式审查,认可后再加盖学校成果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一般科研项目在研究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认真撰写研究报告,完成合同规定的其它成果,填报相关成果鉴定或验收表,经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连同相关技术资料一并送学校科技处。科技处按照合同要求对相关技术资料进行审核后,协助下达任务单位(委托单位)或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鉴定或评审。鉴定或验收会的会务工作由项目组和所在单位共同承担,学校科技处负责资料及程序审查并派人参加。

第三十条 申请科技成果鉴定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要求;

(二)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

(三)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四)经国家科技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组发表与本项目相关的论文或工作报告,出版有关的书著,申报相关的成果和专利等应有重庆交通大学的署名。

第三十二条 科技成果完成鉴定、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将鉴定、验收的全套技术资料送交综合档案室存档,相关技术资料包括:

(一)计划任务书;(二)合同书(协议);(三)工作报告;(四)技术报告;(五)检测报告;(六)查新报告;(七)应用证明;(八)专利证书;(九)鉴定、验收证书。

项目负责人应填写《科技成果登记表》由科技处统一办理成果登记证书。

横向项目结题应填写《重庆交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结题审批表》,经所属二级单位和科技处审查批准后方可结题。

第三十三条 学校负责第一完成单位为重庆交通大学的各类科技奖励申报工作,申报时间按有关通知执行。

第三十四条 凡列入学校科技计划的项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形成的成熟技术、专利等均属职务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属于重庆交通大学。在进行成果、技术转让或咨询服务时,必须通过学校科技处办理有偿转让或服务手续,签订相应合同并按相关管理条例进行。严禁个人擅自实施、转让或者以其他形式使用上述科技成果。

第三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要按学校保密工作条例、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科技成果的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重大科技成果和信息如向公众发布或向国外投稿,应由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批。

第五章 附

第三十六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处负责解释。原发布的《重庆交通学院科研项目计划管理条例》、《重庆交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条例》、《青年教师和科研人员首次外签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办法》等文件于本条例发文之日起废止。

重庆交通大学党政办公室

2006-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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