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中心日常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3-08-16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口岸物流与航运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科研创新能力建设、完善创新体系建设、强化社会服务功能,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中心建设工作,加强和规范中心建设与日常运行管理,促进中心持续健康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建设宗旨是以国家物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为指导,结合学校学科整体规划,面向港口物流与航运发展方向和重庆及西南地区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将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系统化集成,引导并指导产业发展,服务地方经济。

第二章日常运行制度

第三条 中心应根据章程和日常管理办法规范运行,开展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活动。中心领导班子应根据章程按期换届。中心应有维持机构正常运转的科研经费。

第四条 中心建设管理工作依托重庆交通大学管理学院进行。研究机构人事、财务、场地、设备等管理工作归口依托院系负责。依托院系应将研究机构建设管理工作纳入科研规划和日常管理范围,加强管理和支持。

第五条 中心领导班子换届、内设机构调整等重大事项,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研究机构如需添设子机构、子中心,应按照新机构申报程序进行申报。

第七条 中心开立独立账户,进行日常业务结算,但账户需归属学校财务处统一监管。

第八条 中心应当遵守学校有关印章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 中心需要对外签订合作协议,可以中心名义,无需挂靠院系以及审批;承担的科研项目应在中心办理立项手续,科研经费专款专用。中心接受的社会捐赠,执行学校社会捐助基金相关管理办法。

第十条 中心举办各种形式的办学(含培训)活动,均应由挂靠院系经相关程序报请学校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中心如需聘请校外人员担任兼职(客座)研究员、副研究员,应报请学校批准。中心应提交拟聘人员的学术简历、研究任务和包括聘任期限在内的协议文本等材料。挂靠院系审查批准上述材料,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审批。

第十二条 中心兼职(客座)研究员根据聘任协议开展学术研究,参加学术活动。兼职(客座)研究员对外不得以重庆交通大学的名义或重庆交通大学正式人员的身份从事一切有损中心声誉的活动。

第三章进入退出机制

第十三条 本中心专职研究人员现若无办公场地,可申请进驻本中心。一旦获得学院提供的其他办公场地,应主动推出本中心。

第十四条 本院研究生在协助导师开展本中心研究方向相关的研究工作时,可申请进驻本中心,每生进驻中心时间不得超过半年。研究生应主动向中心管理人员提出书面申请,获批后方可进驻本中心。

第十五条 所有进驻本中心的人员必须妥善保管本中心财物,一旦发生损坏、失窃等意外事故,应立即告知中心管理人员,视具体情况做出相应赔偿。

第十六条 所有进驻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维护中心权益,不得做有损中心的任何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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